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权方这次不是起诉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在几年之前改编演唱并红遍大江南北的《五环之歌》,而是起诉最近岳云鹏为美团外卖演唱的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认为《新五环之歌》这首广告歌曲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虽然《新五环之歌》与《五环之歌》这两首歌都是由岳云鹏演唱,都改编自《牡丹之歌》,但这是两首歌词完全不同的歌曲。
从法律角度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换言之,改编他人的歌曲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不能未经许可肆意改编他人作品,这是行使改编权的基本前提。否则,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改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