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得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
食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一着不让地抓紧抓好。尤其是作为治病救人的医院,使用假药无异于图财害命,理应严惩重罚,以儆效尤。可令人愤慨的是,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一开始,笔者以为是自己没看清楚,细看之下数据准确无误。因而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自在情理之中,网友们纷纷质疑如此处罚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是在姑息纵容。一网友的说法说出了许多人的心声:“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医药事关人命大事竟然只罚这么点,造假制假售假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罚,请问青岛食监局你们是出来闹玩搞笑的吗……”笔者感同身受,因此大声疾呼,如此处罚不能只当笑话看。
也许有人会说,涉事医院违法购进和使用假药橘红量很少,违法所得也只有区区167.5元,影响不大属情节轻微,如此处罚足矣,不必大惊小怪。但是,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使用假药不分多少,但是只要是用到一名患者身上,轻则会导致延误病情,重者可能直接影响患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用人命关天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因而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形成高压红线,让人不敢违规、不愿违规方是治本良方,也才能确保广大患者用药安全。而这样的处罚无异于挠痒痒,还谈何以儆效尤?
再者当地药监局处罚的公开资料显示,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城阳区人民医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我们不是业内人士,对相关法规不熟悉,到底是法规所定还是执法偏软,我们不清楚不好乱说。但是,8月11日,有媒体联系到知名律师丁光海,其表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结果的确有避重就轻的嫌疑。由此看来,网友们的质疑并非是小题大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固然有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但监管不力甚至失职渎职也难辞其咎。还回到这一事件来说,医院购买和使用假药,就属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处罚结果确实就像笑话,发人深思令人警醒。食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首先生产经营者要树立诚信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守法和诚信生产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食药品质量,从而打造自己的优质品牌,促进自身做大做强。其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到中心和关口前移,严查重管,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和举报网络。同时对违规者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让人心存敬畏方能以儆效尤。
再者广大消费者亦要擦亮双眼,做到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发现问题及时举报,让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查处。我们坚信,虽然造假售假者猖獗,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大家齐心合力,齐抓共管,就能让造假售假者成为过街老鼠,没有立足之地。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食药品安全,保护我们自身平安。